“亚宝药业”瞒报万余支劣药!
问题“脉洛畅”可认定为劣药
“根据药品质量管理相关规定,如果药品明确注明是注射液,而且注明形状为‘微黄色或淡黄色的澄明液体’,既然肉眼能看到细碎异物,肯定为不合格产品,可视为劣药论处。绝对不能给患者注射此类药物,很可能发生药物不良反应事故,严重时还会导致患者病情加重,甚至死亡。”中日友好医院药剂科主任常明表示。
这一说法也得到了山西省运城市药监局稽查科科长田地的肯定,“可见异物不合格,就可认定为劣质药品。”
而根据2001年12月1日起实施的《中国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必须及时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停止生产、销售、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并应当在五日内组织鉴定,自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对于劣药的处罚,《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可是,当记者6月13日再次与运城药监局稽查科长田地咨询“脉洛畅”检测情况时,田地一直拒接电话,只是回复了一条短信:“请您与局办公室主任联系。”可连续几天,记者与该局办公室联系时,对方以负责人不在由拒绝提供任何信息。
同时,山西亚宝药业质检部的相关人员也表示:“目前,企业还没有接到药监部门的相关处罚通知。”
“亚宝”对真相遮遮掩掩
山西亚宝药业集团是山西省知名的制药企业,也是国内较大的制药企业之一,而且是一家上市公司。为什么会出现先后4个批次的药品均存在质量问题?药品质量问题出在哪个环节?为何没有从保证患者的用药安全角度出发将问题药品上报药监部门予以公开?
记者连续几天在工作时间拨打了山西亚宝药业质检部部长郭先生的电话,可是一直无人接听。
而记者联系上山西亚宝药业集团董事长助理时,对方表示从没有听说过有部分批次“脉洛畅”出现过质量问题一事,并让记者继续与质保部联系,“事情发展的前因后果,和相关的处理情况均由质保部负责。”
截止记者发稿,该企业董事长助理和质保部负责人的电话一直处于无人接听状态。
事件发展时间表
2006年12月,山西亚宝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4个批次的“脉洛畅”(藻酸双酯钠)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隐患。
2007年1月,该公司通知销售员对存在质量问题的4个批次7万余支“脉洛畅”予以召回。
2007年5月28日,山西省药监局接到关于“脉洛畅”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举报,发现山西亚宝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一直瞒报此事。
2007年6月5日,《健康时报》记者接到读者举报。
2007年6月14日,截止发稿,该公司不做回应,尚有一部分药品没有召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