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胶囊缺说明被判10倍赔偿

newvivi| 2011-08-31 10:1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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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市民对“假一罚一”并不陌生;但可能并不是每个人都知道,《食品安全法》还有“损一赔十”的规定。记者昨日获悉,雨花区法院近日就依据该法宣判了湖南省首例食品安全十倍赔偿案,一家药店被判退还市民黄平国货款353元并赔偿3530元。

  昨日,黄先生告诉记者,他是6月3日拿到的判决书,目前此案仍在上诉期,“我的10倍赔偿还没有拿到。”

  投诉无果选择诉讼之路

  黄平国告诉记者,2009年12月10日,他在益丰大药店长沙左家塘分店,以每瓶90元的价格购买了4瓶“康琪壹佰芦荟软胶囊”,合计金额360元,优惠了7.2元后实际支付了353元的费用。

  黄先生回忆说,他买的这些产品是准备给妻子和亲戚食用的。“在给妻子食用前,我想查询一下产品的相关知识。”结果上网后黄先生得知卫生部和工商总局等六部门联合发布了2009年第一号公告宣称,“芦荟产品中,仅有库拉索芦荟凝胶可用于食品加工生产,添加库拉索芦荟凝胶的食品必须标注‘本品添加芦荟,孕妇、婴幼儿慎用字样’……”黄先生赶紧去看自己购买的产品,结果发现这些商品并没有依法标注这些字样。

  “所以我认为这种商品,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和法定要求的食品。”黄先生在向药店和生产商投诉无果的情况下,选择了诉讼之路,将湖南益丰大药店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长沙左家塘分店告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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