瘦肉精案:农民与瘦肉精生产者区别对待

phoebe| 2011-09-30 1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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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标题  
  济源
  
  “内奸”获刑5年
  
  法院查明:曹存东、曹复兴父子长期从事生猪收购、贩卖生意,并从2010年初开始向济源双汇公司供应生猪。宋宏亮作为济源双汇公司采购部采购员,负责开发市场,管理送猪客户并对收购的生猪进行初步把关,从外观上检查有无病猪和瘦肉精猪。
  
  2011年3月2日,曹存东、曹复兴从温县番田镇后杨磊村养殖户许某某处购买生猪12头,其中11头喂养了瘦肉精,后打电话询问宋宏亮该批含“精”猪能否销售时,宋宏亮答复当天检测不严,可以拉过去。当天下午3时许,曹氏父子在未进行检测的情况下,将12头生猪销售给济源双汇公司,销售金额共计19173.29元。
  
  济源市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曹氏父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宋宏亮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5万元。
  
  销售瘦肉精7人被判刑
  
  获嘉
  
  2009年冬至2011年2月期间,韩某某等人明知瘦肉精是国家禁止用于喂养生猪的药品,对人体有害,但仍为牟取利益,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件和批准文号的情况下,非法购买“瘦肉精”及含有该成分的稀释粉销售给生猪经纪人和养殖户,并传授饲喂方法。
  
  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对韩某某、张某某、冯某某、史某某等7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年至1年不等的刑罚,并分别处罚金2.8万元至1000元不等。
  
  【省高院院长】
  
  对不知情养殖户要区别对待
  
  截至目前,全省法院审结“瘦肉精”案件24起63人,检察院撤诉1案1人。其中,判刑最重的是刘襄——焦作市中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刘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省高院院长张立勇表示,随着第一批、第二批案件基本审结,第三批案件马上开始审理。法院要从保护群众餐桌安全角度重视瘦肉精案,对一线生产、销售者的处罚,要与二线、三线犯罪分子拉开,在量刑上要有所区别。对于那些明知瘦肉精对人体有危害,还要违法生产、销售的人,要依法严惩。但对于那些普通的养殖户、没有文化的农民,法院要区别对待。很多农民可能只是知道猪吃了瘦肉精可以多长瘦肉,可以多卖钱,但并不知道瘦肉精对人体的危害到底有多大。要准确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特别是在认定普通养殖户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上,要实事求是,不能人为拔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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