瘦肉精案:农民与瘦肉精生产者区别对待
“要保障群众的餐桌安全,就要严惩那些违法生产、销售瘦肉精的人……”9月28日,省高院通报了第二批6起瘦肉精案审理情况,25名被告人被判处不同刑罚。针对瘦肉精案量刑情况,省高院院长张立勇要求:对于那些明知瘦肉精对人体有危害,还要违法生产、销售的人,要依法严惩。但对于那些普通养殖户、没有文化的农民要和瘦肉精生产者区别对待。
沁阳
生产、销售瘦肉精10被告获刑
被告人郭和平先后多次从肖兵(已判刑)处购买40千克瘦肉精原粉,后加工成稀释粉分别销售给程某某(另案处理)、朱建军,违法所得1600元、2500元。
朱建军将从郭和平处购买的瘦肉精稀释粉销售给被告人杜民。杜民又将瘦肉精稀释粉销售给被告人靳小雷及养猪户杨某某、马某,违法所得350元。靳小雷将瘦肉精稀释粉掺入饲料喂养生猪。
沁阳市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郭和平有期徒刑8年,处罚金2万元;判处朱建军有期徒刑3年,处罚金4000元;判处杜民有期徒刑1年半,处罚金1000元;以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靳小雷有期徒刑1年,处罚金1000元。
被告人程爱琴从郭和平处购买瘦肉精稀释粉销售给宋某某(另案处理),违法所得2000元。被告人苗新联销售给任某某(另案处理)瘦肉精稀释粉,违法所得250元。
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程爱琴有期徒刑5年零6个月,处罚金1万元;判处苗新联有期徒刑1年半,处罚金1200元。
被告人赵玉伟从陈玉伟(已判刑)处购买瘦肉精稀释粉,分别销售给被告人张红旗、李书祥,违法所得680元。被告人张红旗将瘦肉精稀释粉销售给刘某某、段某某,违法所得140元。
被告人李书祥将从陈玉伟处购买的瘦肉精稀释粉销售给范某某、张某,并提供给其父亲,违法所得400元。被告人李兆君将瘦肉精稀释粉用于饲养生猪。
沁阳市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赵玉伟有期徒刑4年,处罚金3400元;判处李书祥有期徒刑1年半,处罚金2000元;判处张红旗有期徒刑6个月,处罚金1000元。以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李兆君有期徒刑6个月,处罚金1000元。
孟州
为含“精”猪盖上“合格章”5公务员获刑
被告人董喜元身为孟州市畜牧局赵和镇动物防疫中心站负责人(站长),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本站检疫员李正福、刘盼和防疫员田伟斌、冯腾飞编造“瘦肉精”检测合格证明,违规为12150头生猪开具检疫合格手续145份,导致含有“瘦肉精”的生猪流入市场。
孟州市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董喜元、刘盼有期徒刑4年零6个月和4年,判处被告人李正福、冯腾飞、田伟斌有期徒刑4年、3年零6个月和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