惊爆罐装液化气掺二甲醚是行业公开的秘密
液化气掺假成风良心、监管何在
看着从寿光快递来的检验报告,记者心里有种说不出的沉重。一瓶15公斤装的液化气,竟然有将近一半是危害极大的二甲醚!那些掺混二甲醚的液化气公司,无非就是打着降低成本的小算盘,或许一边掺着假一边还在想:居民不会知道这个“秘密”。
是啊,老百姓即便怀疑掺假,也不可能掏出那成百上千元的检测费用。但我们的政府监管部门呢?在一个关乎生命、财产安全的特殊行业里,竟有如此猖狂的掺假之风,我们痛心地问:监管何在?
最近几年,全国各地的液化气爆炸事故不绝于耳,其中不乏血的教训。用气安全,绝非小事。正因为此,那些明目张胆在液化气中掺混二甲醚的企业、个人,更应该拍打一下自己的胸口,良心何在?
一次次的燃气爆炸事故,每发生一次,都是对广大用气居民的一次警醒。当居民们越来越懂得安全用气的时候,供气单位是否也该遵守相应的操作规范呢?我们衷心地希望:燃气经营单位不要贪图眼前的利益,而拿他人的生命和财产开玩笑。我们也希望监管部门进行严查,让那些自私自利的燃气经营者无所遁形。
C 检测
4个样本的二甲醚含量超40%
在完成对5家液化气公司、充装站点的取样后,5月9日一早,记者便乘车前往寿光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委托该部门进行二甲醚含量的单项检测。据了解,早在2010年,寿光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就率先开展了液化石油气中二甲醚检测 ,成为全省第一家按照总局要求开展二甲醚检测的实验室,并取得了该项目的检验资质。经过2个多小时的奔波,这5瓶液化气安全送达寿光。在寿光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的实验室内,检测人员取来了10个盛装气体的专用袋,并在上面依次做好标记。
为保证所取样本的真实,在离开青岛前每个液化气瓶都被加了“封条”。因此,在寿光进行气体抽样时,检测人员看到的是完全密封的样本。抽样时,检测人员必须用工具将“封条”撕开,然后才能完成气体的抽取。整个取样过程,大约持续了半个小时。据检测人员介绍,二甲醚的检测主要是通过一台气相色谱仪完成。“被抽取的液化气体被放入该仪器中,它会在后台连接的电脑上自动生成检测结果。”检测人员告诉记者,检测结果当天并不能出来,要拿到完整的检测报告需等一段时间。
经过耐心的等待,6月3日上午,记者终于收到了此次检测的检验报告。每瓶液化气都对应一份报告书,结果显示:4瓶液化气都含有二甲醚,且所占百分比均超过了40% 。其中:青岛永鑫源液化气有限公司样本,二甲醚含量高达44.8%,这也是所有样本中二甲醚所占比重最大的一个;恒安德液化气有限公司样本,二甲醚含量为40.9%;青岛市高科技工业园振宋液化气站样本,二甲醚含量40.2% ;家乐家液化气站样本,二甲醚含量42.4% 。青岛泰能液化气有限公司样本,未检出二甲醚。
下一步,我们会将暗访情况及调查结果向相关部门反映,本报也将持续关注此事。如果你知道内情,也可拨打本报热线80889088告诉我们。
D 算账
一瓶15公斤液化气能多赚12元
据业内人士向记者透露,虽然二甲醚和液化气的市场价一直在波动,但一般情况下,二甲醚比液化气每吨便宜2000元左右,也就意味着每公斤能便宜2元钱。如果15公斤装的液化气瓶中掺入40%的二甲醚,意味着有6公斤的成本价比液化气低了2元 ,总计节省了12元的成本。这12元钱,实际上就是一瓶15公斤装液化气因掺二甲醚所额外赚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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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醚究竟有何危害
二甲醚是一种化工原料,可以用作气雾剂的推进剂、发泡剂、溶剂、萃取剂等。它本身没有问题,并不是不能使用,但需要使用特殊的钢瓶和灶具才安全。二甲醚的热值仅为液化气的63%,燃气掺混二甲醚“买起来便宜,用起来贵”,而且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二甲醚掺混会造成液化石油气钢瓶的橡胶(22765,-965.00,-4.07%)密封圈腐蚀收缩,长期充装掺混气极易导致钢瓶阀门漏气,引起爆炸;掺混气形成的压力值高于液化气,容易导致安全事故;另外,普通液化气灶具的设计,是根据液化气的耗氧量、热值等指标设计的,使用掺混气,会导致火苗不稳定、断火,且会产生毒废弃物,使人头昏、恶心、胸闷,损害身心健康。
根据2008年年初国家燃气用具质量检测中心的实验结果,随着掺混二甲醚含量的加大,瓶阀橡胶密封圈的外形尺寸会逐渐收缩,其密封性能降低,容易产生漏气现象。正是因为问题的严重性,2008年年初,国家质检总局曾要求气瓶充装单位设立专人对气瓶逐只进行充装前、后的检查,不得在民用液化石油气中掺入二甲醚后充入液化石油气钢瓶内。
不按规定充装液化气瓶应受处罚
根据《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气瓶充装单位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车用气瓶、呼吸用气瓶、灭火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和其他经省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的气瓶除外);未按规定粘贴气瓶警示标签和气瓶充装标签的;重装前不认真检查气瓶钢印标志和颜色标志,未按规定进行瓶内余气检查或抽回气瓶内残液而充装气瓶,造成气瓶错装或超装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充装,直至吊销其充装许可证。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