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生产毒食品在腐竹中添加“吊白块”

柒零| 2014-11-24 20:5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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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灞桥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结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罪犯郭广停因生产有毒食品,在生产腐竹的过程中添加非食品添加剂“吊白块”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2013年9月,罪犯郭广停在我市灞桥区承租部分厂房,以“富民豆制品加工厂”名义生产腐竹对外销售。为节约生产成本、提高产品销量,郭广停于2014年2月开始,在生产腐竹过程中违法使用非食品添加剂“吊白块”,代替正规厂家生产的“增筋剂”,并将产出的成品腐竹分别包装成“腐竹王”“原汁腐竹”等品牌对外销售。2014年3月21日,该厂在生产过程中被灞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场查获。经检验,“吊白块”水溶液、增稠剂及成品腐竹均检出含有甲醛次硫酸氢钠。

 

“吊白块”是一种强致癌物质,对人体的肺、肝脏和肾脏损害极大,普通人经口摄入纯吊白块10克就会中毒致死,国家明文规定严禁在食品加工中使用。

 

罪犯郭广停在生产加工食品过程中添加国家禁止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并销售获利,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法官综合考虑郭广停在接到公安部门电话后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属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今年以来,灞桥法院已依法判处了4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罪犯余胜坤在生产猪头肉过程中多次反复使用松香,情节特别严重,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6万元;罪犯袁定学在生产猪头肉过程中使用松香脱毛,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罪犯张明振、汪永超在生产豆芽中使用“无根豆芽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和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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