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福记添加门续:涉案产品下架后又上架
商业机密与公共利益
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2年10月29日(2012)第12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以商业秘密为由不予公开徐福记备案配料信息
徐福记被控非法添加后,坚称“内容物未进行人工添加,属于原料自带”。为11月5日的庭审辩词做佐证的,是东莞市质监局提供的三份检验报告。
陈书伟向记者提供了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2年10月12日(2012)第98号《政府信息公开复函》,称食品配料必须备案。东莞市质监局没有提供配料备案的原始档案,无法证明其所主张,充其量只能证明去检查时没有发现徐福记添加TBHQ,因为“检查的时间并不是我们购买产品的生产日期。”
那么徐福记自证清白的最核心证据——当初给相关监管方的食品配料备案报表呢?据陈书伟介绍,一审开庭时,审判长多次要求徐福记向法庭提供该报表,对方的回答是会泄露“商业秘密”。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会员、一直跟踪此案研究的的著名律师张红云认为,徐福记一审败诉的关键,是缘于原告购买的产品标识中的特丁基对苯二酚(TBHQ)、二丁基羟基甲苯(BHT),是否真属徐福记自己所称的原料带入,徐福记应提供出更详细的生产过程的证据来完成举证责任。退一万步讲,即使徐福记的添加剂由原料带入,徐福记也应对带入是否符合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为弄清徐福记食品上的TBHQ是原料带入还是非法添加,除了一直坚持要徐福记主动公开该份配料备案材料,陈书伟还向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公开该信息。
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2年10月29日(2012)第12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以商业秘密为由不予公开徐福记备案配料信息。
其后,广东省质监局受理了他于2012年12月11日要求撤销东莞质监局的行政复议申请;其理由是参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产品配料已公开在所销售的产品上,并不符合商业秘密特征;申请人只是想查看备案与标签是否一致;食品配料问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所指的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依《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申请人有权获悉该食品安全信息。
12月21日,记者来到东莞市质量监督局,希望有关部门出具备案材料。该局办公室副主任李智勇先让记者列出采访提纲,后以采访需要“先报国家质检总局同意,由国家质检总局审核并安排采访事宜”的程序为由婉拒了采访。
针对深圳市市场监督局在检测中,把GB7718和GB2760检验标准换成依GB/T22475-2008《沙琪玛》检测,没有履行复检程序等违法违规行为,陈书伟又于2012年12月9日向深圳市监察局提出举报,要求追责。
陈书伟说,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九条的规定,“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采访结束时,陈书伟接到了深圳市监察局信访举报室的手机短信:“尊敬的陈书伟同志,您向我局反映的问题。一件我们已转调查部门核实,另一件作为交办件进行办理;现予以程序性回复。”
看完短信,陈书伟苦笑道:“我连相关法规都配上了,却迟迟不见实质性动静。看来得习惯在程序上兜圈子。”
徐福记添加门近日有新进展,产品下架后又上架,但徐福记添加抗氧化剂一事却未完全调查清楚。徐福记涉案食品中的添加剂到底是人为添加还是原料带入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