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穷”牌盐焗鸡为好卖相违规使用添加剂

phoebe| 2012-07-31 09:5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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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标题  
  天益称“无穷”月进货数吨
  
  在天益公司暗访时,拿货给记者的女工作人员表示,“红曲黄”库存充足,而且卖得不错,“像无穷公司等一些大品牌,都是用我们的产品。”
  
  而记者在天益公司购买到的“红曲黄”,外包装并没有直接写“红曲黄”,而是标着“红曲红”。“这就是做盐焗鸡用的,和无穷公司用的一样。”女工作人员解释称,主要是看包装上的“TY”字样,虽然包装上写着“红曲红”,但实际上里面是黄色的,“因为它的国标还没有出来,所以,只能写‘红曲红’。”而负责发货的一位中年女子则明确表示,“是做盐焗鸡的,肯定没错”。
  
  随后,记者又以想做代理商为由,拨通了天益公司业务经理刘启义的电话。他让记者联系另一位姓林的业务经理。林姓经理表示,公司有“红曲红”和“红曲黄”出售,但是“红曲黄”的价格要比“红曲红”贵一倍。在了解到记者的客户有些做鸡肉制品后,该经理推荐记者代理“红曲黄”,并称“像无穷这样的大企业”都是他们的客户。
  
  记者以网名“满口香”与天益公司客服聊天。这位客服表示,广东饶平很多做盐焗鸡的食品公司,基本上都用天益公司的“红曲黄”,“每个月我们都给无穷公司发几吨货过去。”
  
  “一公斤‘红曲黄’要卖到210元到350元。”林姓经理表示,由于考虑到成本问题,像无穷公司这样的大企业都会选择220元左右的“红曲黄”。
  
  对话
  
  无穷老板:不知道有什么红曲黄
  
  天益老板:是因为标准出台很慢
  
  无穷公司的产品包装袋上标示着“红曲红”,到底添加了什么色素?无穷公司到底有没有使用天益公司的“红曲黄”产品?为了求证报料人和天益公司的说法,7月25日,羊城晚报记者辗转联系上天益公司负责人在广州见面。令人惊讶的是,无穷公司董事长郭伟钦、天益公司总经理胡文林和天益公司副总经理杨晓暾,竟然同时出现在记者面前。
  
  羊城晚报:目前是天益公司在生产供应(红曲黄),无穷公司在使用,是不是?
  
  胡文林(连续):嗯嗯。
  
  郭伟钦(连连点头):是!是!
  
  羊城晚报:用了多久?
  
  郭伟钦:我们一直在使用,五六年前(红曲红)是比较红的,这几年来就慢慢偏黄了。
  
  羊城晚报:为什么要用黄的?
  
  郭伟钦:红曲红偏黄一点,色泽会比较鲜艳一些。通过市场调查,我们会把收集来的情况反馈给他们,要求他们通过技术,让红曲红改变它的颜色———往黄色这边偏。
  
  杨晓暾:这样颜色更好看,产品出来金黄。
  
  羊城晚报:为何选择天益公司?
  
  郭伟钦:也有其他公司送产品过来,但用过之后,效果都不好,他们(天益公司)的产品质量比较好,这么多年来,产品经有关职能部门检查过,他们的产品没有问题,他们的红曲红产品比较稳定,所以一直在用他们的。
  
  羊城晚报:你知道你公司使用的红曲红,其实是红曲黄吗?
  
  郭伟钦:如果不是这次来,我也不知道有什么红曲黄。假如真有什么事,我们是很无奈的,他们送的产品已经过检验的,是合格的。
  
  杨晓暾:其实,他们用的这个是红曲红黄色素。我们的包装上是写着红曲红,但旁边有一个“TY”标志。有这个标志就是红曲红黄色素。
  
  羊城晚报:这个红曲红黄色素有国标吗?
  
  胡文林:还没有出台。
  
  杨晓暾:国标是比较滞后的。
  
  郭伟钦:我们用他们的产品,并不知道这个有无国标。
  
  羊城晚报:你们生产的红曲黄是否有生产许可证?
  
  胡文林(不作答,良久):……我们公司能生产红曲红和红曲红米(粉)。
  
  杨晓暾:红曲红黄色素因为没有出国标,不能拿出去卖。我们在2011年申请专利,我们的技术在国际上是最先进的,我敢保证99%的企业生产的红曲黄都达不到国标,因为出台标准是很慢的。
  
  广东查处制假售假条例修订引发争议
  
  罚到倾家荡产?赔到倾家荡产?
  
  26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分组审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时,场面热烈,争论不断。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旁听人员争议的焦点有二:对假冒伪劣产品的查处,严打生产者好,还是严打销售者好?当假冒伪劣商品在市场上流通后,是加大处罚力度,罚到制假售假者倾家荡产好;还是加大赔偿力度,赔到制假售假者倾家荡产好?
  
  造假售假者由谁承担第一责任?
  
  因为条例涉及对制假售假的查处,广东省质量监督局局长任小铁旁听了会议。
  
  条例经过本次修订,已大大加重了对制假售假的处罚力度———全部按现行法规的上限给予处罚,并加大了对食品、药品等涉及民生的商品的查处力度———建立专项查处机制。但任小铁认为,现在的条例遵循的还是强化行政监管能力的传统模式,消费者和社会组织在其中发挥的作用不大,“能否在修订条例时,明确经销者的首负责任、第一责任。”
  
  任小铁举了一个例子———“美国法国的一些大型连锁超市,每年都要从中国采购大量商品放到国外的超市销售。他们会不远万里亲自派人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到中国来对中国的生产企业进行审查。看你的企业能不能生产出合格的产品。但是当他们进入中国开设超市时,就不做这件事了。也去街边采购烧腊、鸡翅,出了问题就说是生产企业的事,他们不负责。”任小铁认为,出现这样的局面,就是因为现行的法律,特别是民法通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明确生产者和经销者谁是主要责任人。
  
  对这一建议,审议时也有不同声音。有人就提出:制假售假者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中规定得很清楚,销售者和生产者承担连带责任,“消费者在追责时,认为谁有能力赔偿就追谁,谁容易追到就追谁。对消费者来说,这是更加公平、实用的保护。”
  
  但在任小铁看来,这种“貌似”的公正,在实际操作时,却没能有效保护消费者。“不明确首负责任,经销者在面对消费者维权时,往往会提出‘我也是受害者,你去找生产企业,产品都是他们生产出来的’。而消费者又没有能力去找到生产厂家,最后就变成不了了之。当经销者的首负责任被明确后,他就会主动做一件事,就是自觉监督生产者。因为出了事他知道自己跑不掉,就一定会记录每一件商品是从哪买的,自然就建立起了溯源制度。”
  
  常委会组成人员王雪华也认为:市场经济环境下,销售更多地决定了生产,“假冒伪劣商品生产出来了,如果没人销售,也就流通不到市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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