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使用添加剂不应掩盖食品腐败变质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是由卫生部与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在1996年版的基础上修订而成,将于2008年6月1日起实施。
新标准指出,使用食品添加剂时,不应掩盖食品本身或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不应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在达到预期的效果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用量等。
新标准明确,在以下情况下可使用食品添加剂:保持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作为某些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必要配料或成分;提高食品的质量和稳定性,改进其感官特性;便于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运输或者贮藏。
卫生部卫生监督局副局长于军介绍说,我国先后颁布了《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1981年、1986年、1996年共三个版本。
新标准将食品添加剂分为22类,共1812种,其中添加剂290种,香料1528种,加工助剂149种,胶姆糖基础剂55种。
中国疾控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副所长王竹天说,新标准增加了术语和定义、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食品分类系统;增加了在各类食品中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的添加剂名单及例外的食品类别名单;调整了部分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和最大使用量;调整了标准查询的检索方式。
“新标准的科学性也进一步提高。”王竹天说,标准修订过程中充分比较和吸收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和美国、欧盟等国家的先进成果,系统开展了食品添加剂监测和风险评估,提高了标准的适用性和先进性。
于军表示,卫生部还将根据食品添加剂风险评估的原则以及食品工业发展的需要,对《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进行名单增补和使用要求调整,保障公众食品安全。
食品添加剂使用超量即违法
卫生部昨日正式发布《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下称“新标准”),将于2008年6月1日起实施。
新标准系由卫生部与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在1996年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基础上修订而成。我国此前先后颁布了《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1981年版、1986年版、1996年版共三个版本。
2007年我国食品添加剂总产量达524万吨,实现销售收入529亿元,创汇27亿美元,食品添加剂已经成为食品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们在新标准中提到一个量,超过这个量就是违法的,我们的企业应该严格遵守。”卫生部卫生监督局副局长于军在新闻发布会上指出。
中国疾控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副所长王竹天昨日表示:“加入WTO后,标准上的不一致很可能导致国际食品贸易纠纷,为此卫生部启动了标准的修订。在贸易纠纷中,我们有标准的按照标准,我们没有的,可以参照其他国家的标准。”
据王竹天介绍,新标准与1996年版相比,进一步明确了食品添加剂种类和使用范围。新标准全面整合和梳理了1996年以来卫生部公告的添加剂名单,将食品添加剂分为22类,共1812种,其中添加剂290种,香料1528种,加工助剂149种,胶姆糖基础剂55种。
同时,标准修订过程中充分比较和吸收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和美国、欧盟、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的先进成果,广泛征求了有关专家和部门、行业协会及企业的意见,系统开展了食品添加剂监测和风险评估,提高了标准的适用性和先进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