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人超市购问题鱿鱼丝 索赔10倍遭到质疑

newvivi| 2011-08-31 14:2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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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邓所长认为,邓先生提出10倍赔偿,属于民事赔偿范畴,工商部门不能用行政手段去干涉。邓先生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行为,他们不提倡,更不希望其他人效仿。邓所长说,邓先生购买商品的目的是为了索赔,而不是像普通消费者那样自用。

  本报新闻律师团成员、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何桐雨也称,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消法》)的立法本意,消费者应当是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是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职业打假人以索赔、营利为目的,购买商品不是用来消费,所以不属于消费者,索赔就不能得到主张。

  正方

  “职业打假人促进市场规范,应该鼓励”

  本报新闻律师团成员、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洪波称,职业打假人是否属于消费者,应当考虑导向问题。

  刘洪波认为,职业打假人对市场监管起着重要的补充作用。他们比普通市民更具备专业知识,更能认清商品的问题,他们能够促进商家规范市场运作。所以,他们是基于一种公共利益,对消费者是有好处的。

  本报新闻律师团成员、重庆森达律师事务所主任贺天强也认为,《消法》虽然界定了消费者的定义,但这是狭义的。在一般情况下,普通市民不会去较真,更少通过诉讼途径去维权。所以,职业打假人有存在的必要,应该鼓励。

  上海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对消费者界定为: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这样,以打假为目的购买商品,就不能属于消费行为。也就是说,职业打假人在上海打不走。

  北京

  北京石景山法院2009年6月发布《消费者诉讼纠纷的难点及解决办法》:职业打假人视同于普通消费者,具有消费维权类案件的原告主体身份。该院认为,这样做有利于净化消费市场。

  重庆

  渝中区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我市尚未对知假买假是否受法律保护,以及职业打假人是否属于消费者进行立法,也没有相关规定。是否保护知假买假,要具体案情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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