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一夜情教师考公务员被拒录

newvivi| 2011-12-31 09:1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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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非诉讼请求是,撤销该区人事局对他不予录用的行政行为,对他依法录用。4月1日,刘非收到渝中区法院立案通知书。

  法庭外激辩一错该否定终身

  法庭外,争论也相当激烈。周泽透露,开庭前刘非赶到京城,在一家媒体做了节目,现场争论非常激烈。

  刘非认为:“就算我犯过这种错误不具有良好品质,那么在公务员现在的队伍里,犯我这种错误的有没有?他是不是不具备公务员的基本条件,是不是该开除?有没有哪个公务员因为一夜情被开除呢?”

  一种声音认为应该拒录:“一夜情”本身有违公序良俗,如果连道德底线都守不住,当了公务员不知会做出啥事来。虽然刘非的诉讼权利值得尊重,但人事局在公务员竞争如此激烈,在“优中选优”原则之下,拒录有道德污点者,把好德才兼备的公务员入口关,也无可非议。有人提出,作为一名教师或者公务员,即使你不能成为道德楷模,但你还是不宜进入公务员队伍。

  另一种声音认为虽然“一夜情”应当受到谴责,但不应该拒录:不应该把法律问题和道德规范混淆起来,相关法律并无对“一夜情”者实行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还是要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有人说,公务员的“门槛”确实应该“从高”“从严”,但又必须防止把一些局部性的、阶段性的问题,夸大为全局性的、终身性的问题,“历史污点”已成为过去,不能因此一棍子打死。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任进受访称,根据我国公务员法,只有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公职以及其他法律规定不能录用的条件等3种情况,才不能担任公务员。刘非所受的党内警告处分显然不在此列,人事局不录用他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法庭内激辩何谓良好品行

  开庭前一天,渝中区人事局工作人员称不便接受采访。

  而记者通过有关途径拿到的书面材料显示,该局确认刘非考试成绩确是同岗位第一,大溪沟街道办事处接受区人事局授权后对刘非政审中发现,他曾因通奸行为受过警告处分,遂作出了不同意录用的决定并报该局,该局经研究同意街道办意见,后又请示市人事局,后者回复,若经严密考察,确属不合格,同意按规定递补,所以,该局认为程序上没有问题。

  记者还了解到,按规定空缺的职位应该由第二名递补,在刘非申请复议和诉讼期间,该局暂未通知第二名递补。

  重庆市人事局一位不愿具名的人士说,人事部门有时处于两难境地,不录用受过处分的人,会有人说抓住以前的错误不放,没有胸襟,要是录用呢,群众会不会指责人事部门把关不严?

  法院称本案涉及第三人的隐私,决定不公开审理,因此所有媒体均未能进入庭审现场采访。庭审结束后,等待了两个半小时的媒体欲采访被告,但被告代理人从法庭旁门走出,然后径直开车离开。

  据原告刘非的代理人周泽事后透露,他们在庭审中,陈述了前文所述观点,并出示了相关证据、荣誉证书和相关法律条文。

  被告代理人答辩称,被告有公务员录用的职权,行使职权是审慎的,对考生的品行是否良好有判断权,这种判断权属于录用部门自由裁量权范畴,法院不应对此进行审查。被告作出不予录用的决定的行政行为不仅程序合法,而且适用法律正确,合法且合理:《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应当具有良好的品行,被告认为,刘非曾因生活作风问题受到过党内警告处分,不具有公务员应当具有的良好品行。既然可以择优录取,就意味着可选择品行更好的。关于刘非“那件事”后获得的优秀党员和优秀教师的证据,被告认为,要德能勤绩综合考量,证书并不能证明其品行良好。

  原告称,被告是有录用职权,但属于滥用职权,因为刘非虽受过警告处分,但并不属于公务员法禁止录用的情形。判断权和自由裁量权并非可以无度,对原告品行的判断权和录用与否的自由裁量权,也应受到公务员法公平、公开、竞争、择优原则的限制,被告行使此权力理应接受司法审查。良好的品行并不要求一个人是道德完人,也不是任何道德瑕疵都属于不良品行的范畴,比如随地吐痰就不是良好的品行,但不能以此拒录为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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