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一夜情教师考公务员被拒录
去年11月下旬,刘非体检合格。12月5日,渝中区人事局委托大溪沟街道办事处到刘非所在学校对他进行政审,刘非说,其间,他坦诚地谈了自己曾受到过的党纪处分,但当时有关人员对此没说什么。
到了去年12月下旬,与他一同报考的都去填表了,自己未接到任何通知。今年1月17日,刘非正式接到了渝中区人事局不予录用的书面通知。通知显示,他被拒录的理由是:在政审程序中,发现其曾因生活作风问题受过党纪处分,根据《公务员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刘非因不具有良好的品行,不符合公务员的录用条件。
在向记者提供的一份材料中刘非说:“人非圣贤,孰能无过。知错能改,善莫大焉。我觉得通过这几年的努力,我已经改好了。难道因为我曾经犯过一个过错,就要影响我一辈子,从此失去了上进的机会?”
刘非觉得十分委屈,认为渝中区人事局拒录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国家用人政策,今年1月24日向区政府申请复议。
其中,关于一次处分能否影响终生,他查阅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条款和重庆市纪委审理室《对受党纪处分后在政治和经济上的影响所作的说明》,“从中可以知道: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在政治和经济上的影响期只有一年。我2004年受到的党内警告处分早已过了影响期,此次考录公务员简章也无因此拒录的规定,所以不应该再受影响”。之后,区政府维持渝中区人事局不予录用刘非的决定。
状告人事局“公开歧视”
刘非除了认为渝中区人事局拒录不符合法律规定,还认为“以我偶然的一次错误而认定我没有良好的品行并拒录,严重损害了我的权利,不仅扼杀了我的前途,而且对一个虔诚悔过,想干事、能干事的人来说,是一次沉重又公开的打击和歧视,剥夺了成绩优秀的我为国家服务的机会,是对国家和个人极端不负责任!”
他通过有关途径向北京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泽求助并得到免费为他代理的答复后,更增加了打官司的信心。周泽是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因公益诉讼在2006年被中央媒体评为“为了公共利益年度人物”。周泽告诉记者,一个警告处分难道要让一个年轻人永无出头之日?他最终决定义务代理。
周泽和刘非认为,什么是“品行”?中组部、人事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组织编写的《公务法释义》中明确界定:品行是有关道德的行为,它是个人在活动中表现出来的具有一贯性的品性和行为方式的总和。四年前的那一次错误行为并不是刘非连续性和一贯性的作为,更不是他一贯性品性的显现,因此不能以四年前的那一次错误就断定刘非不具有良好品行。而且,刘非每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且多次被评优选先。作为保护和尊重人权的国家机关应该具备足够的开明胸襟与仁者智慧,不能因刘非犯了一次错误就认定他不具有良好品行,如此认定显然缺乏事实依据,是错误认定。周泽还认为,《公务员法》、人事部《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以及此次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简章,都未对“受过党内警告处分”的人员作出任何招录禁止性规定。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规定,在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下,行政机关不得做出影响公民合法权益的决定,而该区人事局对刘非做出的决定,无法无据,实际上是在法律法规和简章等规定的招考条件之外,针对刘非另行设定了招考条件。渝中区人事局无权随意追加条件,更无权超越法律规定剥夺他被招录为公务员的权利。因此,该人事局显然属于越权行政,行政违法。
周泽还认为该区人事局的行政行为不合理,“用片面、孤立、静止的眼光评价人,否定一个人的发展进步,显然是不公正的。”他还举例说,公安、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报考都没将“受到警告处分”的人员拒之门外,而重庆市去年下半年的考试录用公务员简章更没有对受到警告处分的人员作任何限制,刘非连招录警察的政审条件都符合,难道还不符合招录普通公务员的政审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