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迈”的啤酒瓶何时“强制退休”?

newvivi| 2011-08-31 09: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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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但消费者对啤酒瓶的使用期限弄不清楚,就是销售啤酒的超市老板也搞不清,当记者指出有的啤酒瓶超期服役时,一位超市老板漫不经心地说:“那碍啥事,啤酒不过期就行,只要啤酒厂敢用这种瓶子,咱就敢卖!”

  呼吁酒瓶“强制退休”

  不少声音认为,标准不应该含糊其辞,应该明确规定啤酒瓶的使用期限,超过期限的强制淘汰。不能寄希望于生产厂家自觉接受“建议”,法规上的一点点让步,就可能导致消费者的利益受损

  对于“年迈”啤酒瓶充斥市场的现状,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督察处一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他们还没有接到过关于啤酒瓶超龄使用的投诉,由于“建议使用两年”的规定并非国家强制标准,他们也无法将此作为执法依据,对使用超龄啤酒瓶的企业进行查处。

  黄静认为,碰到关于啤酒瓶爆炸之类的投诉,他们也无法依据此项规定进行处理,但如果消费者就此向法院起诉的话,法院在判决时,完全可以援引“建议使用两年”的规定,爆炸的啤酒瓶超过“建议使用的期限”越长,啤酒厂为此承担的责任就越大。

  而在这方面,河南省就有此类判例。2004年7月,开封市民刘女士购买开封一家啤酒公司生产的啤酒,刘女士在挪动啤酒瓶时瓶子爆炸,刘女士右眼被炸伤。法院调查中发现,爆炸啤酒瓶的生产日期为1996年11月。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认为,该啤酒生产企业违规使用过期酒瓶,对消费者的损害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遂依法判决这家啤酒公司赔偿消费者刘女士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7万余元。

  自从啤酒瓶标准颁布后,呼吁修改啤酒瓶标准中关于“使用期限”的民间声音一直不断,有人在《中国食品质量报》撰文指出:啤酒瓶标准颁布至今,不少啤酒瓶早已超出了应该使用的期限,但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来约束,企业为了减少投入,一些“老态龙钟”的啤酒瓶仍然“坚守”在第一线,这无疑给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埋下了隐患,以致近年来啤酒瓶爆炸事故不断发生。既然如此,标准就不应该含糊其辞,使用“建议”这样的字眼。应该明确规定,“啤酒瓶的使用期限为两年,超过此期限的,强制淘汰”。而不能寄希望于生产厂家自觉接受“建议”。法规上的一点点让步,就可能导致消费者的利益受损。

  郑州市民周女士说:“国家出台强制措施之前,啤酒厂家应该自律,使用在建议期限之内的瓶子,减少对消费者的损害,而这也是对企业负责,一个不讲社会责任,只知道节约成本、不顾产品安全的企业最终会被消费者抛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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