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种刊发违法广告的药品责令暂停销售的通告

newvivi| 2011-08-31 09:35:19
阅读()

  为保证公众用药安全,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暂停4种药品在我省乐山市辖区内销售(详见附件)。乐山市辖区内各药品经营单位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附件名单所列药品。乐山局负责组织对乐山辖区内的药品经营企业进行检查,发现进行销售附件中所列药品的单位,责令其暂停销售,对拒不执行的将对其封存扣押并进行抽验。

  本通告发布后,相关企业应在原违法发布媒体以同等大小版面发布更正启示以消除影响,并在更正启示发布后2个工作日内正式告知我局,我局将依法作出解除暂停销售的决定。

本文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涉及版权问题请立即与微微健康网联系。
分享到:
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文明上网理性发言,请遵守新闻评论服务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