屈臣氏卖过期饮料被诉 辩称对方是职业打假人
宫先生在屈臣氏第五分店购买了一盒左旋肉碱蛋白饮料,而该商品已经过期,于是将屈臣氏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而屈臣氏公司不服,以宫先生系“职业打假人”为了获取暴利为由提出了上诉,法院二审判决屈臣氏十倍赔偿,法院认为职业打假人也属“消费者”,从知假买假中获利属合法,理应受法律保护。且职业打假也有助于规范企业经营行为。
“职业打假人”:
屈臣氏卖过期商品被诉
辩称对方是职业打假人
宫先生花35元在屈臣氏第五分店购买了一盒左旋肉碱蛋白饮料,而该商品已过保质日期,宫先生认为屈臣氏第五分店销售过期失效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给其造成了损失,遂请求法院判令屈臣氏公司退货退款并承担十倍赔偿责任。
被告屈臣氏公司则主张,宫先生是以索赔和营利为目的、有组织的、经常性活动的“职业打假人”,曾多次在屈臣氏公司下属分店购买相似产品,并基于产品已过期等事由要求屈臣氏公司进行十倍赔偿。
屈臣氏公司辩称,宫先生不具有法定的消费者身份,是为了获取暴利,在屈臣氏公司购买了非过期食品后又调换了过期食品,所以不同意宫先生的诉讼请求。
驳回屈臣氏上诉请求
职业打假人获法院支持
该案经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屈臣氏公司应对其售卖的产品尽到法定的注意义务。至于宫先生是否多次在屈臣氏公司下属分店购买相似产品,并基于产品已过期等事由要求屈臣氏公司进行十倍赔偿等事实,并不是否认宫先生消费者身份的理由。
此外,判决书显示,屈臣氏公司未举证证明宫先生存在以过期产品替换未过期产品等掉包行为及不正当行为,涉案商品已经超过保质期,屈臣氏公司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遂判决屈臣氏公司退货退款,并向宫先生支付赔偿金350元。
一审判决后,屈臣氏公司不服,向市一中院提起上诉,坚持认为宫先生是职业打假人,不具有法定消费者的身份,职业打假行为不在法律保护的范围内。
市一中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职业打假人也属“消费者”
有助于规范企业经营行为
根据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司法解释的出台,首次将“知假买假”行为囊括于法律所保护的范围之内,对于所谓“职业打假人”的权利保护在司法解释层面上予以明确。市一中院法官表示,尽管“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有所获利,但这一合法利益同样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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