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因美婴儿米粉违规添加猪骨粉被全面停售
微微健康网消息:近日,贝因美婴儿米粉违规添加食品添加剂猪骨粉,被消费者告上法庭,日前该案在广州越秀区法院审结,贝因美败诉。28日,贝因美宣布全面停售“紫菜骨粉高钙营养米粉”。
28日,贝因美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贝因美”)宣布全面停售“紫菜骨粉高钙营养米粉”。由于此前该产品涉嫌违规添加猪骨粉被起诉,并存在违反新颁布的国家标准,公司最终决定停售。
中国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营养工程学院副教授朱毅向《第一财经日报》记者指出,诸如米粉、奶粉等厂商受利益驱使玩弄概念,盲目添加许多不必要的成分,这一过程极易产生问题,甚至存在违规操作。
据了解,有消费者购买贝因美“紫菜骨粉高钙营养米粉”后,发现该产品添加了猪骨粉,通过对照国家相关标准,该产品并未列入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范围,遂提起上诉,最终法院判决贝因美退还消费者货款。不过,贝因美相关人士告诉本报,该产品只是不符合新出台的规定,但符合旧规定,并且旧规尚未退出执行。
2012年3月15日卫生部发布《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2012),该标准未将猪骨粉纳入特殊膳食用食品营养强化剂范围,标准将于2013年1月1日实施。
据媒体报道,卫生部给消费者答复中指出,根据《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1994)中规定,牦牛粉可以作为营养强化剂——钙源使用,其他来源的骨粉(包括新鲜猪骨粉)不能作为营养强化剂使用。记者向贝因美公关部人士询问产品是否存在违规问题,该公关人士表示暂无法回答。
记者了解到,在贝因美宣布停售之前,沃尔玛已经停售了该产品,对于已经售出的产品如何处理,贝因美方面并未给出答复。专家指出,此事暴露出我国米粉以及奶粉行业盲目添加问题,以及新旧标准衔接不畅问题。
朱毅告诉记者,现在很多商家玩噱头,打出添加骨粉、混合蔬菜、番茄牛肉等概念,而实际上这种添加大都属于盲目添加,只是作为一个卖点来获得更高的售价;并且这个过程极易出事,还容易产生违规操作。
乳业专家王丁棉也指出,这种混乱添加并不安全,无法保证多种添加物不会产生化学物理反应,因此国家对于米粉、奶粉添加这块管得很严。朱毅也称,无证据表明这种添加一定是有益于儿童生长的,最好是食用无加工的天然米粉,或者无添加的纯米粉,每添加一种成分则多一种风险,添加越多,价格越高,风险越大,可以说,这种添加有害无益。
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秘书长孟素荷指出,此次贝因美产品最大的问题是不符合新出台的标准,但是新标准尚未执行,随着近年来我国食品行业标准更新加快,因新旧标准产生冲突而引发的问题在食品行业也比较常见,尚不清楚相关问题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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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米粉起疑心
消费者起诉违规添加
此次将贝因美推向违规添加风波的是曾经因在武汉讨残疾人免费乘车权而出名的“1元哥”夏楚辉。
记者昨天联系到夏楚辉本人。他告诉记者,今年4月底,其在广州一家好又多购买了贝因美生产的“贝因美紫菜骨粉高钙营养米粉”4盒,计付价款141.6元。
夏楚辉对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后发现,该产品包装上标注添加“新鲜猪骨粉”涉嫌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夏向卫生部进行了电话咨询,卫生部给电话回复告知,婴幼儿食品包括婴儿配方食品、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分别为GB10765-2010和GB10767-2010。
按照卫生部《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食品添加剂(包括食品营养强化剂)必须经过卫生部批列入名单中方能使用。
根据卫生部的回应,夏楚辉将好又多和贝因美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好又多退还原告购买诉争产品所付货款141.6元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贝因美依法赔偿原告10倍价款1416元;判令贝因美和好又多共同支付原告误时费315元、精神损失费9315元。
无独有偶,广东另一位消费者容女士也提出相同质疑,并将贝因美告上法庭。两案最终合并审理,并于6月19日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开庭并宣判。
记者得到的该案判决书显示,法院经调查认为,贝因美公司生产的“贝因美紫菜骨粉高钙营养米粉”添加“猪骨粉”不符合《食品添加剂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法院支持夏楚辉和容女士要求退回原款的要求。
法院判决态度折中
10倍损失赔偿无依据
相对此前的食品安全事件,贝因美此次显得更加尴尬,消费者既有卫生部解释,又有法院支持,贝因美的这次违规添加事件从一开始就不是简单的“传言”。
贝因美方面,昨天记者多次致电该公司总机和董秘办电话,但均无人接答。贝因美的客服则称尚不知晓此事,将及时向公司进行反馈。该客服同时表示,贝因美产品出厂均经过国家严格检测,品质绝对没有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在夏楚辉和容女士起诉的案件中,越秀区法院的判决事实上采取了折中态度。在支持超市退还消费者原款的同时,法院认为,原告要求的支付10倍赔偿属于惩罚性赔偿,本案中原告没有证据证实其食用了该食品后,对人体构成损害的事实,亦无证据证明上述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因此主张惩罚性赔偿和误工费的诉求缺乏事实依据;本案是合同之诉,要求精神损失费不符合规定。
目前,夏楚辉和容女士均对判决结果表示不满,已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