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保健食品整治见成效 49家相关企业受处罚
newvivi|
2012-02-23 15:3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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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不少药品经营企业利用药品经营场所,宣传某些食品(包括保健食品)具有治疗疾病作用,有意误导消费者,针对此,2007年,甘肃省制定了《关于规范药品经营单位兼营食品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规范药品经营单位兼营食品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要求药品经营企业经营保健食品应设专柜或专间,并在专柜或专间的显著位置标示醒目的“保健食品专区(柜)”字样和“保健食品不能代替药物”字样提示语,不得在药品销售区(专柜)销售保健食品,采购保健食品应索取有关部门核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和《食品卫生许可证》,销售人员销售保健食品只能介绍国家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核准的保健作用,不得利用广告等形式虚假夸大宣传治疗或其他作用,或暗示宣传治疗作用,药品经营企业(药店)只能兼营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批准文号为“卫食健字”和“国食健字”的保健食品,不得经营其他部门或省份批准的宣称具有保健或治疗作用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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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保健食品整治见成效
49家相关企业受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