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宣判一宗制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

newvivi| 2012-02-23 09: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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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5月初,湖南沅江人李某炎在未经任何行政许可的情况下,在龙湖区官埭头村开办一家腊味加工场,从事生产熏烤腊肉、腊肠制品的非法经营活动。在加工生产腊肉、腊肠过程中,为提高光泽度,李某炎竟要求工人在腌制猪肉工序中加入亚硝酸盐溶液。为去除猪肉腥味及防止苍蝇叮咬,在加工生产过程,李某炎还要求工人将稀释过的甲醛溶液喷洒在猪肉及腊肉、腊肠成品上,后将成品进行存储、销售。至同年8月13日,李某炎已生产并销售腊味制品约500公斤,销售金额约10万元。

  去年8月13日下午,汕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检查李某炎的腊味加工场时,现场查扣正在熏烤的腊肉230公斤、腊肠150公斤、成品腊肉20公斤、猪肉3300公斤、甲醛溶液5瓶(净含量2500毫升/瓶)以及冻柜、切肉机、抽真空机、搅拌机等生产设备。经检验,被查扣的猪肉、腊肉、腊肠均检出甲醛及亚硝酸盐。

  汕头龙湖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炎为获取非法利润,在生产的腊味制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甲醛并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目前没有证据证明有现实的危害后果发生,另外被告人当庭悔罪并通过家属积极主动向国家上缴了罚金,法院依法判处他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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